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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南宁市唐**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唐*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宁市唐*家用电器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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