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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武鸣**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被告武鸣县鹏辉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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