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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