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覃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刘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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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