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陈某某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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