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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个旧市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个旧市支行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个旧市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以无法查找到被告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个旧市支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损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个旧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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