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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进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马山县永州镇人民政府先后根据马**委、县政府下发的《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当年《马山县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时任永州**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陆*负责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改工作。在实施危改工作过程中,陆*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收取永州镇胜利村已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凌*宽等16户农户给的辛苦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100元。案发后,陆*退出赃款人民币23,100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中共马**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马山县永州镇人民政府(永政发(2008)11号)《永州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某照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员会文件(永复字(2008)4号)《中共**员会关于中国共**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永州镇胜利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中国共**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及报告单、中共**办公室、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至2013年的《关于印发u003c;;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u003e;;的通知》、中共**员会、永州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成立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胜利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胜利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村民代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危改补助对象名单公示材料、胜利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会议记录、陆**等户胜利村村危改户申请材料、《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申请汇总表(乡汇总)》、永州镇危房改造资金拨付明细、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款专用票据、情况说明、证人农某兰、陆*日、农某年、陆**、林**、凌*、凌*宽、韦*开、韦*帮、陆**、陆**、陆**、农某玲、蒙*新、农某年、陈**、陆**、陆**、陆**的证言、被告人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马山县永州镇人民政府先后根据马**委、县政府下发的《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当年《马山县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时任永州**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陆*负责协助政府开展农村危改工作。在实施危改工作过程中,陆*利用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收取永州镇胜利村已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凌*宽等16户农户给的辛苦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100元。案发后,陆*向检察机关已退出收受赃款。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中共马**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该案由马**纪委于2014年3月15日移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涉嫌受贿一案系群众举报到马山**委员会,纪委于2014年3月15日移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查办。当天,检察机关传唤并讯问了陆*,陆*如实交代了其在协助马山县永州镇人民政府胜利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收受群众辛苦费的犯罪事实。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陆*出生于1957年10月1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马山县永州镇人民政府(永政发(2008)11号)《永州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某照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共**员会文件(永复字(2008)4号)《中共**员会关于中国共**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永州镇胜利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中国共**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及报告单、永发(2014)20号《中共**员会关于黄**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中共**员会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陆*从2008年9月8日至案发,其任中共**部委员会书记。

5、中共**办公室、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马**(2009)56号)《关于印发u003c;;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u003e;;的通知》、《关于印发u003c;;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u003e;;的通知》(无文号)、(马**(2011)66号)《关于印发u003c;;马山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u003e;;的通知》、(马政办发(2012)144号)《关于印发马山县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发(2013)58号)《关于印发马山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中共**办公室、马山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至2013年间分别下发危改实施方案,对危房改造补助金的申使用、申请等工作做了相关的要求,分配当年各乡镇的危改任务。

6、中共**员会、永州镇人民政府(永*(2009)56号)《关于印发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永*(2010)34号)《关于印发永州镇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永*(2011)31号)《关于印发永州镇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2011)38号)《关于印发永州镇2011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2012)37号)《关于印发永州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永*(2013)20号)《关于印发永州镇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永州镇2009年至2013年,根据县委县政府文件,下发了当年永州镇危改工作实施方案,对永州镇危房改造补助金的申使用、申请、组织领导等相关工作作了要求,与县委、县政府文件要求相一致,同时分配当年各村的危改任务。

7、中共**员会、永州镇人民政府(永*(2009)53号)、(永*(2010)33号)、(永*(2011)32号)、(永*(2012)36号)《关于成立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中共**员会、永州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09年9月14日、2010年9月9日、2011年7月25日、2012年7月23日成立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主任为该领导小组成员。

8、中共**员会、永州镇人民政府(永*(2013)21号)《关于成立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中共**员会、永州镇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成立永州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该领导小组成员。

9、胜利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证实,2009年9月23日,胜利村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陆*为组长。

10、胜利村2009年至2013年危房改造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危改补助对象名单公示材料证实,参会人员有全体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镇驻村工作队领导,会议评议胜**危改对象。

11、陆**等6户胜利村危改户申请材料证实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过程。

12、《马山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申请汇总表(乡汇总)》证实,永州镇2009年至2013年的危改户申请危改资金名单。

13、永州镇危房改造资金拨付明细证实,2010至2013年,永州镇危房改造资金已经拨付给危改户。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暂扣款专用票据证实,案发后陆*向马山县人民检察院退款23,100元。

15、情况说明证实,笔录材料中提到收钱人陆*信、陆**为同一人,即胜利村党支书陆*。

16、证人农某兰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建新房并申请得危改补贴,申请危改补助时村委向其收取100元手续费。2013年7月,其得危改补助金16,000元,因陆**帮其申请得到危改补助,其将2,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陆绍信。

17、证人陆某日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家建好房子通过验收后,得到16,000元危改补助金,其考虑到是陆**帮忙才取得申请危改补助的,就把1,000元钱作为辛苦费送给陆**。

18、证人农某年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申请危改补助,得到12,000元危改补助金,为感谢陆*信帮忙申请危改补助,其将1,000元作为辛苦费送给陆*信。

19、证人陆**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得到13,000元危改补助金,补助金打入其丈夫陆**名下的信用社账户,得到补助金后,其丈夫陆**将1,000元钱作为辛苦费送给陆*。

20、证人林**的证言证实,其家于2012年建房,以其父亲林*的名字申请危改补助。2013年元月份,16,000元危改补助金打入其父亲林*的信用社存折。领到补助金后,其将500元作为辛苦费送给陆*。

21、证人凌*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元月得到16,000元危改补助金,为感谢陆*帮忙申请得到危改补助,其将1,000元钱作为辛苦费送给陆*。

22、证人凌*宽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月12日得到危改补助金16,000元。2013年5月其为感谢陆*帮忙,将8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陆*。

23、证人韦*开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6、7月份得到15,000元危改补助金。领取危改补助金后,其将500元钱作为辛苦费送给陆*。

24、证人韦*帮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7月3日得到危改补助金16,000元,其将1,000元钱作为辛苦送给陆*。

25、证人陆**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建房,以其儿子陆**的名字申请危改指标,并申领得13,150元危改补助金。为表示感谢,其将1,000元送给陆*。

26、证人陆**的证言证实,因弟弟陆**建长期在外打工,2012年其帮陆**建房,并以陆**的名字申请得到危改补助16,000元。2013年1月12日领到危改补助金后,其将1,000元作为辛苦费送给陆*。

27、证人陆**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领到危改补助金13,000元,为感谢陆*帮忙申请得危改指标,其将1,300元作为辛苦费送给陆*。

28、证人农某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领到危改补助金13,150元,在其向村委提交申请后得到危改补助金前,为保证能得到危改指标,其让妻子陆*亮拿2,000元交给陆*。

29、证人蒙某新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得到危改补助金16,000元,其领到补助金后就拿1,000元钱给陆*。

30、证人农某年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得到危改补助金12,000元,为感谢村支书陆*帮忙,其将1,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陆*。

31、证人陈*飞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得到危改补助金15,000元,其听说有危改户给陆*辛苦费,其领取补助金后就将2,0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陆*。

32、证人陆**的证言证实,危改工作开始实施之前,镇里面先召开动员会布置相关工作并下达指标,会议一般都是党支书和主任参加,有时全体定工村干都参加。接着村委班子集中召开会议,传达镇动员会的会议精神,成立胜利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小组按照各个分管片区去宣传并发动群众申请。根据申请名单,村委跟各个屯屯长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群众,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评议确定当年指标分配名单之后就公示,公示期一般是7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到镇民政办。2009年就开始成立危改工作领导小组,之后几年因为村委工作人员都没有变动,就一直沿用这个领导小组的组成成员。党支书陆*统管全面工作,主任陈**分管具体工作。

33、证人陆**的证言证实,自2009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以来,胜利村每年都成立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一直没有变动过,组长是党支书陆*,副组长是主任陈*南,村委其他成员均是成员。村的危房改造工作是分片负责,各人对自己所包的片负责。危改农户的名单确定后,村委各干部就负责通知自己所管片的农户提供相关的材料给村委,由村干填写相关的表格。

34、证人陆*瑞证实证人陆*荣所述事实。

35、被告人陆*供述了其在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取已获得危改指标的凌*宽等16户危改户给的辛苦费共计18,1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陆*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认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陆*退出的犯罪所得18,1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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