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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凤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陈*的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财产刑也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徽**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2、安徽**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

3、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2)凤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证实,该犯在该法院审理期间就已经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4、安徽**民法院出具的(2012)凤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裁定和中**行出具的单据证实,陈*的违法所得全部追缴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陈*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犯陈*的违法所得和财产刑也全部追缴完毕。故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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