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王*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王*、叶*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巢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郑*、王*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王*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王*撤回上诉。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