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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案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1日移送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孙*在距离蚌埠市朝阳路第一小学旁的红阳小区8号楼1单元5号房间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97明星机u0026rdquo;,供他人赌博使用。2015年3月25日20时许,蚌埠市公安局在蚌埠市红阳小区8号楼1单元5号房间内现场查获u0026ldquo;97明星机u0026rdquo;游戏机6台及赌资等,并抓获参赌人员孔*等人。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在小学附近开设赌场,供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孙*以营利为目的,在距离蚌埠市朝阳路第一小学旁的红阳小区8号楼1单元5号房间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97明星机u0026rdquo;,供他人赌博使用。2015年3月25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孙*开设的游戏机厅里现场抓获被告人孙*和正在赌博的孔*、张**两人,并查获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游戏机六台。2015年4月16日,经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上述六台u0026ldquo;97明星u0026rdquo;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工作日记本,扣押物品清单,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蚌)公机认定字(2015)第23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测量赌场与朝阳**学距离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凭证,证人孔*、张**、张**的证言,被告人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收缴的犯罪工具和赌资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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