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宫市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市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市伟**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9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宫**伙同房*、俞*(以上两人均已判刑)、刘*丁(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北市**六合村鱼塘附近刘*乙家废弃房屋、六合村他人废弃房屋及淮北市相山区与宿州市**市伟家等地开设赌场,采取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纠集参赌人员10-20余人不等。开设赌场期间,由被告人宫**和房*、俞*、刘*丁等人设定“抽水”方式,安排“抽水”、望风人员,出赌资“凑份子”进行“热场”,吸引参赌人员参赌,并以给予参赌人员一定出场费的方式招揽赌客,由王*甲(已判刑)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望风放哨,龚*(已判刑)负责“抽头打水”。先后开设赌场4次,“抽水渔利”约5.5万元。2014年5月23日凌晨,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对宫**家中的赌场予以查处,当场抓获房*、俞*、王*甲、龚*及参赌人员李*、刘*甲、孔**等人,查获扣押赌资27950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扣押、追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住院病历,刑事判决书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归案经过,被告人宫**的户籍信息及前科信息查询情况,证人李*、刘*甲、张**、孔**、苗*、周**、孔*乙、梁*、宫**、刘*乙、张**的证言,被告人宫**及同案犯房*、俞*、王*甲、龚*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宫**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宫**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宫**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至5月22日每日晚间,被告人宫**伙同房*、俞*(均已判刑)、刘**(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六合村鱼塘附近村民刘**等人废弃的房屋内及淮北市**行政村与宿州市**楼行政村交界处宫**的家中等处开设赌场,采取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宫**和房*、俞*、刘**等人在赌场内设定“抽水”方式,安排“抽水”、望风人员,安排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出资“凑份子”进行“热场”,吸引参赌人员参赌,并以给予参赌人员及带人到赌场参赌的人员一定的出场费的方式招揽赌客。刘**等人安排王*甲(已判刑)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望风放哨,龚*(已判刑)负责在赌场内“抽头打水”。被告人宫**等人先后开设赌场4次,“抽水渔利”55000余元,除支付“抽水”、放哨人员报酬及向参赌人员发放出场费外,被告人宫**和房*、俞*等人每人分得违法所得5000余元。2014年5月23日凌晨,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对宫**家中的赌场予以查处,当场抓获房*、俞*、王*甲、龚*及参赌人员李*、刘**、张**、孔*甲、苗*、周**、孔*乙等人,查获并扣押赌资27950元。

2015年2月13日宫**之兄宫某乙到公安机关反映,2015年2月5日宫**因脑溢血入住淮**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代宫**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公安人员对宫**在淮**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宫**确因脑溢血在淮**民医院接受治疗,于同年2月15日对宫**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年2月26日被告人宫**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宫市伟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房*等人开设赌场的场所分别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六合村鱼塘附近刘*乙家废弃的房屋内和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集子村附近一农村院落内。经勘查,淮北市杜集区六合村鱼塘附近刘*乙家废弃的房屋为双扇红色大铁门,靠院落南侧有两间房屋,房屋门口有明显的“姚记”扑克牌纸张燃烧痕迹,靠南墙路面上有扑克牌散落的痕迹;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集子村附近一农村院落为双扇铁门,院内及房屋内未见异常。

2.同案犯房*、俞*、王**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龚*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房*、俞*、王**、龚*指认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六合村刘*乙家的废弃房屋及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张集村与萧县青**村交界处的一处房屋(宫市伟家)为开设赌场的地点。

3.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5月23日公安机关从张*甲处扣押赌资11300元,从孔*甲处扣押赌资3500元,从苗某处扣押赌资950元,从刘*甲处扣押赌资2400元,从李**扣押赌资3600元,从房*处扣押赌资1800元,从龚某处扣押赌资600元,从俞某处扣押赌资3800元,共计扣押赌资27950元。

4.辨认笔录,证明:经俞*辨认,宫**即是和其一起聚众赌博的“石*”,刘某丁系其所说的“老*”,龚*、王**、房*是和其一起聚众赌博的人;经龚*辨认,刘某丁即是和其一起聚众赌博的“老*”;经俞*、房*辨认,王**系开车接送其到赌场的人。

5.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马*、邱**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2月13日,宫**的哥哥宫*乙到公安机关反映,2015年2月5日宫**因脑溢血在淮**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代宫**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公安人员对宫**在淮**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宫**确因脑溢血在淮**民医院接受治疗,后对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6.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明:宫**,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2012年6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7.证人李*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5月22日下午其在龙脊山赌博输了20000多元,其想再找个场子赌一把看可能捞回来,因其经常赌博,知道什么地方有场子,其就与刘*联系,晚上11点多钟赌场里的人开车从钟楼加油站把其接到赌场。当时赌场内有三四十人,场子里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1000元一锅,后边还有1000元,就相当于2000元一锅,一个人坐庄,其他三个人下。谁的点子大,“窑把子”(赌场组织者)就抽水,每1000元抽100元,抽到5000元,他们就把一张扑克牌撕成四份,他们四个人每人一份(1250元),结束时他们根据扑克牌算账。其坐场赌博时有五六个人参与赌博,其坐东门坐庄推,张**坐南门,“杠子王”坐西门,“光头”坐北门,还有一二个人跟着下。当晚其带12000元到的赌场,输了四五千元,当时桌面上赌资有30000元左右。“窑把子”抽了大概有10000多块钱。开赌场分份子的有刘*、维维、光头,还有另一个其不知道名字。当时赌场里有放钱的,刘*也放过钱,其以前借过刘*20000元,这个赌场其去过两次。

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5月22日晚10点多钟,刘*给其打电话说在渠沟张**加油站附近有赌场让其过去玩,并留下手机号1379192(王**的手机号),其通过此号码联系人到张**加油站附近(开一辆越野车)把其接到赌场。赌场的客厅里有二十多人,里面小屋里还有人,客厅中间放一张桌子,很多人围着推牌九。其先看了一会,后来其坐西门,李*坐东门,“光头”坐北门,还有一个很瘦的男子坐南门,四人推有一个小时左右公安局的人就到了。赌场规则是庄家坐庄推,另外配三门,庄家用纸牌推,另外三门下钱,1000元一锅,庄家可以自己挺(1000元推完后后面还有1000元)。“窑把子”提供工具并“抽水”,1000元以下的抽100元,1500元以上的抽200元,每次至少“抽水”50元。场子的“窑把子”是刘*、维维、光头和房主,一个三十多岁染着黄色头发穿黑色长袖外套的女的负责“抽水”。当晚从11点多开始推牌九到公安人员到,“抽水”大概有15000元。每次打到5000元,抽水的女的就把钱朝后交,外面有人收钱,收钱的就会把两张纸牌撕开,其到场子里后,大概撕了三次纸牌。其当时带800元,又从一个叫“小*”的那拿了5000元坐门,说好其如果赢了就给他发点喜面。当晚其赢了1000多元。“小*”没有打牌,他就是混场子的,在场子里面玩玩,“窑把子”能给他发200元。

9.证人张**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5月22日晚11点多钟,其和陆*到渠沟镇钟楼加油站北边的一个赌场推牌九,进去的时候里面已经有十来个人,刚玩一个小时左右公安就来了。在去赌场的路上其看到赌场外围有两个守点(哨点),因为天黑放哨人的模样没有看清。赌场内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负责“抽头打水”。每推一把基本是200元打底,那个女的抽50元,碰到大的点,一把能抽100元。赌场里面有无放债的其不知道,其自己当时带了10000元(牌桌上有2000元,兜里还有8000元),其身上一直有钱就没有借钱。维维脸熟,她负责什么其不知道。秃头在其他场子也见过,昨天跟其坐一桌。除了其四个坐门的,还有四五个人跟着下注的。

10.证人孔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5月22日晚11时左右,其和安*、响子一起在纺织厂吃饭,安*提议找个地方玩玩,混点出场费,安*跟人联系后就来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其和安*、响子打车跟在轿车后面来到加油站旁边,一个男的开一辆小车(像是越野的小车)将几人接到一家农家院里的赌场。其在赌场里跟着押了三把,赢了100元。桌子上最多的时候有七八千元,安*负责“抽头打水”。其看了十来分钟,安*大概收了几百元,也扔出去六七个宝(50元面值纸币叠成的三角形)。其当时带了3000元,2000元放在桌上,还有1000元在自己身上,放桌上的2000元是准备跟着坐门投注的。

11.证人苗*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5月22日,其给朋友汪*打电话,汪*讲他在钟楼那边打牌让其过去玩,其与女友王*乙一起打的到钟楼加油站,后被一辆黑色的轿车接到赌场赌博,其跟着下了四把,赢了200元。汪*也是跟着下,没有坐门。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女的在场子里“抽水”。

12.证人周**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5月22日晚,其侄子周某乙提议并开车带其和小*到渠沟张集加油站北边推牌九。到场子里时看到有十来个人在推牌九,其中一个是其同村的张**,还有一个叫翔*的在看牌,后来其跟着下注,没玩多大会公安就进来了。在去赌场的路上其看到有守点的。其在赌场里看到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抽头打水”,其他还有没有抽头的记不清了,一般打底500元,输赢一局算一锅,赢钱的不再推了就给抽头的二三百元。如果一把锅子赌额比较大,开赌场的就抽头,通常50、100元左右一锅。

13.证人孔*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5月22日晚22时左右,其给毛*打电话讲想去赌场玩玩,赚点出场费。毛*让其到张**第二个加油站,一个男的开车把其和孔*甲拉到赌场,进去后看到屋里有四五个人在推牌九,院子里有几人在吃饭,后吃完饭的人都进去了。其向孔*甲借了800元扔了4次“飞镖”,都输了。一个染着栗色头发的女子负责“打水”,听人讲抽够5000元女的就撕一次扑克牌记账,每次推牌九按人头记账,1000元抽100元。其听说赌场有四个“窑把子”对份子,然后坐门引其他人来下,其只知道一个叫老*的是“窑把子”。其去赌场就是想混出场费,听说经常去给出场费。

14.证人梁*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5月22日其到张**家看牌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其和俞*(毛*)是朋友,知道这个赌场的一些情况。这个赌场有四个参股的“窑把子”,分别是其朋友俞*,戴眼镜的女孩维维,房子的主人石*,还有“骚*”(女,四十岁左右)。这个赌场前天晚上是在三矿一个加油站一片的民房里开的,当时的“份子”也是这四个人,还有个暗的“份子”叫“牛奶”。2014年5月22日晚,维维电话告知其在石*家开赌场,其去的晚,到时发现公安机关在查抄赌场。这个赌场里有一个负责打水的染棕色头发的妇女,还有一个负责放哨、接送赌客的中年男子“团结”,他有一辆小越野车,他们都是“骚*”带来的人,另外还有几个负责“放爪子”的人,其认识的有一对两口子。其他就是赌客和赚出场费的人(带赌客参赌给带人者好处费)。俞*到淮北后,赌场干了五六场,也就因为其朋友俞*参股开赌场,其才跟着到赌场看着玩的,其自己不参赌。他们每场大概“打水”30000多元,有时能打20000多元,但还得去掉放哨、“打水”人员的工资等开支,实际上每个“份子”到最后也就能分2000多元,记得最少的一次每个“份子”才落了800元。这几个“份子”每次都是一起商量好时间、地点,定好地点后每个“份子”就通知关系人或者直接联系人参赌,还有专门挣出场费的,让他们喊人来参赌。一般赌客的车不让直接开到现场,以防止公安局的人跟着,都是在现场周围定一个点,赌客在点上等,“份子”安排人接。每个“份子”先要备一部分现金,一般每人一两万元,留着参赌用,没有赌客的时候“份子”先坐门把场子气氛带起来,只要有赌客参赌,“份子”马上让客人坐门,因为“份子”主要靠“打水”挣钱,“份子”准备扑克和色子,坐门的当庄推,其他三门跟着下钱,其他赌客跟着“扔小燕子”,一般1000元一锅,那个棕头发的妇女专门“打水”,从点子大的一门抽取50元,是按人头来“打水”,如果“打水”的这门还有“扔小燕子”的,每人也要抽50元,“打水”钱够5000元,负责“打水”的妇女就把两张扑克牌撕开,四个“份子”每人拿半张留作算账分红的依据。水钱都交给“骚*”,因为打水、放哨的都是“骚*”找来的,一般水钱都是“骚*”先保管着,到最后算账分红,分红之前,还得从水钱里把放哨的、打水的工资及场地费、烟、水、饭等费用去掉,一般都是当场结清,剩下的钱才能由“份子”分红。近期“骚*”他们在石*家和三矿加油站两边轮换着开,两个点在一起开了五六场。赌场正常有20多人参赌,多数都是“小燕子”,有时十来人,最少的时候有七八个人,每场打水二三万元。

15.证人宫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宫**是其儿子,其的户籍在萧县宫楼,但盖房子没在村里盖,是在地头盖的,这地方和淮北张集村搭界,很多人都把这当作淮北张集的地方。前段时间,其家来的那帮人是其儿子和他朋友带来的,其儿子说是他朋友。

16.证人刘**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在淮北市杜集区六合村鱼塘附近有一处带院的房子,地方比较偏僻,建好之后基本没住过,房子大门没有锁,谁想进谁进。

17.证人宫*乙的证言,主要内容:其系宫**的哥哥,2015年2月13日其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反映宫**2015年2月5日因脑溢血在淮**民医院住院治疗,宫**委托其到公安机关代为投案,宫**愿意在医院治疗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因宫**没有医保,考虑到费用的问题,使用其的医保手续登记住院,在人民医院住院登记的是其的名字“宫*乙”。

18.证人刘**(淮**民医院住院部医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初其所在的科室收治了一个叫“宫*乙”的脑出血病人,住在11楼20床。经其辨认,该脑出血患者为宫**。

19.证人张**(房*之夫)的证言,主要内容:房*自从和其结婚后一直住在某处1栋507室。

20.同案犯房*的供述,主要内容:前段时间,其和老*(刘**)一起玩时提出在一起喊人推牌九,其和老*一起算份子,后其和老*、石*、毛*就在一起搞赌局。2014年5月19日晚上22时左右,老*给其打电话让其到矿山集北侧一个小加油站等着,其到后是王*甲开一辆小运动车过来接的,从小加油站往北走了大约10分钟左右,来到一户带大院子废弃的民房旁边,具体在哪说不清楚(院子大门是两扇红的铁门),进去后见到老*、石*、毛*等人,当时里面有二十来人。安*(龚*)负责“抽水”,当晚“抽水”20000多元,几人分了水钱之后就各自回去了,临走前有人负责把纸牌给烧了。2014年5月20日晚上,王*甲给其打电话让其还在上次去的地方等,其到后是王*甲开车过来接的,还是在上次那个地方,这次老*、石*、毛*都在,还是安*负责“打水”,当晚打了10000多元,几人分了水钱之后就回去了。2014年5月21日晚,其给老*打电话问她在哪里开,老*说还让其在加油站等,之后其到加油站等王*甲来接其,这次去的是附近的一个新地方,也是一个没有人住的废弃院子,其进去之后见到老*、石*都在,还是安*负责“抽水”,这次大概“抽水”20000元左右,几人分了水钱之后就离开了。2014年5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其和老*一起在市里逛街,不知道是团结还是石*给老*打电话说让两人开车到张**第二个加油站等,后王*甲过来让两人开车跟着他到石*家,当时老*和俞*也刚到,这次来玩的人比较多。十一点多钟开始用扑克牌推牌九,刘**、秃头和另外两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坐门,其中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坐庄。打了半小时之后两个不认识的男子走了,换成小况、海涛和刘**、秃头四人坐门,小况是替李*玩的,其玩了一会就到旁边的床上去睡觉了,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就被公安人员给叫起来了。这次其听说大概“抽水”10000多元。这几次“抽水”除去“打水”、放哨人员开支及发的出场费,其一共分得4000多元。

在场子里安*按照两种方式“抽水”,一种是每把谁点子大,打这门50元,另外一种是谁拿到憋十和对子,通杀也打50元,如果下钱赢钱超过1000元的打100元,赢2000元打200元,一般安*打够5000元就撕扑克发给其几个“份子”,最后结束的时候按扑克牌给几人算账,“水钱”大部分都被发出场费了,剩下的钱其几个平分。来赌场的人都发小费(出场费),不参赌的人也发,每次都是刘**的,发出场费的意思就是聚聚人气,有时候因为出场费的事情其几个“份子”还亏钱。赌博的场地费一般都是二三百元。

赌场外边有两个放哨的,一个叫团结,另一个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负责“打水”的安*和放哨、接送人的团结,每人每场500元工资。

21.同案犯俞*(小**)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5月22日晚,其和梁*一起去石*的哥家,这个赌场是其和老*、石*、维*合伙开的。其和石*直接参与玩,老*委托一小伙子参与玩,老*和维*负责联系人到场子里来玩,缺人的时候维*也参与赌博,每天赌博的人如果输钱多了,老*和石*就给他们发路费,外面来打牌的都发出场费,根据他们的输赢发,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场子里的赌博方式是用扑克牌推牌九,其几个合伙人要自己准备钱,人不够的时候要上桌玩,输的自认倒霉,赢的钱自己拿走。赌场里坐门的四个人,点子最大的赢了得“抽头”,根据赢的钱数,赢1000元抽100元,赢2000元抽200元,如果赢二三百元或四五百元就抽50元。在赌场里负责“抽水”的女的是老*带来的,每抽够5000元,负责“抽水”的女的就拿出两张扑克牌(牌面J、Q、K)撕两半给其和老*、维*、石*每人一半,等到结束的时候几个人就把身上的扑克牌拿出来对,对一张完整的牌就代表抽头了5000元,凭这个分钱。当晚到公安局去的时候,其看到那个女的已经撕了三张牌了,代表抽头了15000元。“抽水”的钱她都交给老*,结束后老*再给几人分钱,基本上都是几千元,有时2000元有时3000元。赌场里有无借贷、放贷的其不清楚,当晚看到有人输钱从一个女子那拿钱。她是梁*介绍过来的,她平时就开车带其到场子里去但不打牌,老*一般给她四五百元。负责“抽水”的女子老*一天给她500元,另外那个替老*赌博的小伙子,老*给他发出场费。其被抓的时候桌上有2900元,身上有900元,输了1000元左右。另外,之前还在三矿那边开了几场赌局。2014年5月19日晚22时左右,老*打电话说在三矿设牌局,让其开车到三矿加油站,其打的到后王*甲开车过来接其到一处废弃的民房(院门是红色的铁门),进去之后见到老*、石*、维*、龚*都在,其他还有十来个人(老*也在),其和大*、石*几人先开始玩,炒热气氛,等“小燕子”来了之后其几人就不打了,在旁边看,顺便鼓励别人打牌,龚*在桌前“抽水”,抽够5000元撕一次牌,给其几个人一人一张,这次打水2万元左右,结束后扣掉场地费及出场费等费用,其分到2000元左右;5月20日晚22时左右,大*给其打电话后其和梁*一起去的,到加油站后王*甲过来接,和上次同一个地点,其进去后见到大*、石*、维*和龚*,还是按照老套路,其和大*、石*几个“份子”先上去炒热气氛,等其他人上去之后其几人就在旁边看,这次“抽水”10000多元,扣掉杂七杂八的费用,其分得1500元左右;5月21日石*让其到三矿加油站,说换地方了,王*甲过来接其,离上次的地方不远,进去后见到大*、维*、石*等人都在,还和之前一样,其几个“份子”先上去热场,这次“抽水”10000多元,其分了1500元。这几次赌博主要是大*组织的人员,抽水的龚*和王*甲都是大*找的,三矿那边的地方不知道谁找的,老*主要是跟着看牌没参与开场子,其在里面入点小股,大*和石*占大头,其是通过梁*认识的他们,不太熟。每次打牌水钱扣掉费用后,其几人按照出钱的多少分钱。

22.同案犯王**的供述,主要内容:大概两三天前大*介绍其认识了石*,让其给石*帮两天忙,具体帮什么忙没有讲,说什么时候喊其给其电话。5月20日晚大约9时左右,其接到石*的电话,后打车到三矿钓鱼岛KTV门口,石*派一辆黑色的现代车来接其,里面有二个男的,从钓鱼岛KTV门口向北走大约七八公里,到一户带院门的房子附近,他们让其下车在路口看着,还让其有事给石*打电话,其下车在路口看了二个小时,期间有好几辆车从路口开进去,都是往民房方向去,之后那辆现代车又开回来,司机让其上车并给其200元,说是石*给其的辛苦费,其收下后觉得石*、老*可能是干赌场,其也没多问,他们把其送到钓鱼岛KTV就走了。5月21日晚22时左右,其又接到石*电话,还是让其到钓鱼岛KTV等着,还是前一天接其的那个司机开车来接其,上车之后往北,到和离上次去的地方不远的一栋带院的民房,这次司机把其带到院门口,之后其在院门口望风,在门口待了二个多小时,看到从院子里出来很多人各自开车走了,中间听见有人说打牌输赢的话,这次确定石*他们干赌场,让其帮他们望风放哨,随后这辆现代车又带其回到钓鱼岛KTV门口,司机给其200元;5月22日晚上22时左右,石*打电话叫其到钟楼张集村那边第二个加油站等着,其打的到后看到那辆黑色现代车在等其,开车的是另外一个年轻男子,这个男子把其带到张集村旁边一栋带院民房旁边的路口,其听别人说好像是石*的家,让其在路口望风,有事电话联系石*。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公安人员过来把其抓住了。除其放哨外,应当还有一道哨,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听他们讲老*、石*、维*、俞某几个是“窑把子”。

因为其从“窑把子”手里挣出场费,有时“窑把子”忙不过来让其从别处接人,有时让其放哨,一般人头费给其一二百元,接人和放哨看他们的收益给,一般几百元不固定。其知道石*他们干了七八场,每次地点都不一样,具体的地点都是当天晚上电话通知,在三矿、钟楼的张**都干过。5月22日晚上场子里有无“放爪子”的不清楚,其负责望风、开车(接人用的是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车是谁的不知道,一般钥匙是石*交给其)从张**西面加油站把人接到石*家(怕公安跟着车找到,让赌客把自己的车放在远点的加油站,“窑把子”派人用车把赌客接到赌博的地方)。当晚是一个染棕色头发的妇女“打水”,每场能打多少其不知道。几个“窑把子”也是喜欢赌博的人,自己准备资金参赌主要是吸引“小燕子”跟着下钱,否则冷场就打不到钱了,扑克牌是“窑把子”提供的,具体是谁不清楚,赌场一般晚上10到11点之间开始,次日3、4点结束。

23.同案犯龚*的供述,主要内容:大概一个星期前,老*跟其说要开赌场,答应一场给其500元工资,第一次是在三矿的一处民房,当时“份子”是老*、维维、光头毛*和石*四人,印象中那次打了10000多元水钱,交给四个“份子”了,他们给了其300元工资。后来有四次还是在三矿那个地点,以相同的方式给“份子”水钱,这几次平均都是10000多元,最高的一次20000多元,20000元的这次给其发了500元工资,其他几次都是300元,5月22日晚上场子换到张集子石*家,模式和三矿那几次差不多,这回打了15000元的水钱,其把钱交给“份子”了,具体交给谁记不清了,一般都交给老*。每天吃过晚饭,老*会通知其过去,有时其蹭他们的车过去,有时打车到那个地方的加油站,会有车把其和打牌的人送进去,车牌号是多少没注意。另外,赌场外面还有几个放哨的。

2014年5月22日晚上其打车到渠沟张集那边的加油站,之后有一辆面包车把其和其他三四个人一起送了进去,其到时场子里已经开始赌博了,其坐在桌子前看谁点子大就抽50元放在水箱里,从晚上23时左右直到第二天凌晨2、3点钟公安人员来,水箱里大概抽了15000元左右,其把钱交给了“窑把子”。水箱里每满5000元,其就把钱扎成一把,然后找两张扑克牌叠起来,从中间撕开分四份,维维、老*、老*、石*每人一份,其一共撕了三四次,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三矿那个赌博的地点具体地址其说不出来,其带公安民警指认了现场,旁边是鱼塘,大门有两扇红色铁门,过去的时候看到门口还挂着一个秸秆焚烧专项整治点的牌子。在这个地点最西边的一个房间赌了2次,其都参与了,每次抽水1万多元,这2次参与的有老*、维*、石*、王**、毛*、老**等人,还有些人其不认识,两次抽水其把钱直接交给老*、石*他们几个了,其拿工资走人,他们怎么分的其不知道。

24.被告人宫**的供述,主要内容:其因和房*等人一起赌博的事一直在外边躲着,因其脑溢血被送到医院住院,其亲属劝其投案,其就同意了,因其行动不便,就委托其哥哥代其先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5月初开始,其和刘**、房*、俞*在三矿附近的六合村和张**共计干了三四次赌场,采取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具体分工是刘**和房*负责联系赌客和场地,其和俞*负责上场打牌,活跃气氛,吸引其他人过来打牌,然后从中抽水。在六合村赌博的地点有两处,一处在鱼塘旁边一带院子的废弃房屋里,一处在一个养殖场里面。后来刘**和房*给说三矿那边有点不安全,要换到其父母家里去开,其就同意了。5月23日凌晨,在其父母家打牌时其有事出去了,后来有人给其打电话说场子被抄了,其就没敢再回去。刘**安排王**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在赌场外放哨,安排龚*负责“抽水”,还有一个叫“毛高”的男子也打过水,有一个怀孕的女的在赌场里“放爪子”。每场参加人员有三四十人左右,不过大部分是来挣出场费的,打牌的就十几个人,每场抽水有一二万元左右,抽水的钱都是交给刘**,由刘**负责分配,她负责发出场费、找人的辛苦费等,剩余的钱再由其几个人分,其每次能分一二千元左右。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抽水渔利55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宫**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平分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与同案犯刘**相比罪责相对较轻;其因病住院期间,委托其亲属代其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且其能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宫**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宫市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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