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青岛世**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山东银**潍坊分公司与山东航**有限公司、史启航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乳山市支行与乳山**责任公司、高**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新东**限公司与东平洲**有限公司、姜**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烟台**限公司与鞠**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沙**有限公司与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银**青岛分公司与赵**、杨**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青岛友**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青岛**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岛市分公司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鼎**有限公司与阳谷**限公司、臧**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