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诉被告赵**、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亚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新亚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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