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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飞洛**限公司与赵**、王**、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诉被告赵**、王**、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亚飞洛阳**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亚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新亚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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