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朱**、王**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朱**、王**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符卫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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