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河农场与被执行**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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