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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有限公司与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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