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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县城**责任公司诉常改改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塞县城**责任公司诉被告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塞县城**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塞县城**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安塞**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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