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限公司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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