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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师*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师*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水**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退还原告天水**限公司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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