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新**限公司已预交),减半应收25元,由原告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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