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限公司与被告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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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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