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鸿瑞**公司与被告张四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鸿瑞**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塔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邮寄费70元由原告塔**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