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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有限公司与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塔城市鸿瑞**公司与被告张四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塔城市鸿瑞**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塔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交),邮寄费70元由原告塔**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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