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龚**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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