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信银**宁波分行与宁波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巨**限公司与西藏君**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周**、蒋**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与张**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信银**宁波分行与宁波镇**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斯**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质押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龙**与张**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蔡**、陈*能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中**任公司与聂**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