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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