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留君勤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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