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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留君勤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留君勤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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