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尚未执行343014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民字第1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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