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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赖*运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赖*运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岳**,被告人赖*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赖*运酒后驾车去到鲁山县观音寺乡马三庄村由李**结果将该村村民杜*约出后,将杜*某带到鲁山县瓦屋镇屋瓦村一KTV唱歌、饮酒。之后,被告人李**、赖幸运强行将杜*某带至瓦屋村一宾馆内,以将杜*某杀死或卖掉对杜威胁后,不顾杜*某的推打反抗,先后对杜*某进行了奸淫。杜*某乘机逃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二被告人被抓获。杜*某被害后割腕自杀,被家人发现后及时送医院进行了救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认为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被害人是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的,辩称在赖某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其不知情。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和被害人杜某某发生性关系是通过胁迫手段,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证据不足。被告人李**够不上强奸罪,更不存在公诉机关所称轮奸的加重情节。

被告人赖*运承认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自己没有说要把被害人卖掉之类的威胁语言,辩称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其不知情。

被告人赖*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赖*运没有与李**共同或者轮流对被害人进行轮奸的故意,被告人赖*运先对被害人进行了试探,在没有被激烈反抗后,才处于认识上的偏差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赖*运属于一般的强奸,不是轮奸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赖*运酒后驾车去到鲁山县观音寺乡马三庄村由李**结果将该村村民杜*约出后,将杜*某带到鲁山县瓦屋镇屋瓦村一KTV唱歌、饮酒。之后,被告人李**、赖*运强行将杜*某带至瓦屋村一宾馆内,以将杜*某杀死或卖掉对杜威胁后,不顾杜*某的推打反抗,先后对杜*某进行了奸淫。杜*某乘机逃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二被告人被抓获。杜*某被害后割腕自杀,被家人发现后在家中及时进行了救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发证明、抓获证明,证明被害人杜某某报案后本案案发及在瓦屋镇瓦屋村“祥和宾馆”102房间将被告人李**、赖*运抓获的有关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3、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刑)鉴(DNA)字(2015)858号刑事科学DNA鉴定书。

4、被害人杜某某妇科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妇科检查情况。

5、鲁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鲁)公(刑)鉴(伤)字(2015)734号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杜某某之损伤查时属轻微伤。

6、鲁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出具(鲁)公(刑)鉴(伤)字(2015)740号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附鉴定照片、鉴定人资质证明。证实检验所见杜某某左前臂有一3cm长的疤痕。

7、视听资料,显示:李**与杜**发生性关系时的手机录像。

8、李*奎妨害公务案刑事判决书、赖*运阻碍执行公务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人李*奎因犯妨害公务罪于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赖*运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5年2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9、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李**、赖*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另证实被强奸后在其家中割腕自杀,被家人发现后进行救治,现在手腕处还有一道黑印的事实。

10、证人陈**、陈*亚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李**等人在其宾馆入住的情况。

11、证人王**、刘*宾证言,证实李**、赖*运在瓦屋街一KTV唱歌的事实。

12、鲁山县公安局瓦屋派出所刘**、李*楷证言,证实2015年9月26日4时18分被害人杜某某报警,出警后见到仅穿一件内裤,在顶楼楼顶哭泣的被害人的有关情况。

13、证人石**、陈**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行造成杜某某在家中自杀的事实。

14、被告人李*奎供述,其承认和杜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只是辩称她没有反抗,当时也没有使用暴力,在杜某某去卫生间时,没有穿衣服,其让睡在楼道中的老板把头扭过去后陪着杜某某去卫生间的事实。李*奎另供述了赖幸运案发当晚对其说了要把杜某某拉走卖到西安,赖*运还晕着头说要不就把杜某某杀了之类的话,在其和杜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赖*运用手机进行录像并上前对杜某某进行了猥亵的事实。

15、被告人赖*运供述,证实李**说“孩哥咱俩都和她玩吧”意思二人都和杜某某发生性关系。李**和杜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其用手机进行了录像并看见了他们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李**和杜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喊其过去让其和杜某某发生性关系,然后其就到杜某某睡的床上,和杜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又和杜某某一起去卫生间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均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赖*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先后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被告人李**不是强奸更构不上轮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经查案发当晚被害人仅穿一条内裤赤身逃出并立即报案,事后被害人又有自杀行为,足以证明强奸行为违背了被害人意志。被害人多次陈述及被告人李**多次供述均称赖*运说过要将被害人卖掉、杀掉之类的话,足以说明对被害人进行了威胁。李**辩称在赖*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其不知情,赖*运辩称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其不知情的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赖*运的手机录像证实,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其不但看到了,还在用手机录像。李**的供述证实其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赖*运对被害人已有猥亵行为,赖*运供述称李**对其说“孩哥,咱俩都玩她吧”说明二人有轮奸的故意。赖*运的辩护人认为,赖*运属于一般的强奸,不是轮奸的辩解意见亦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在犯妨害公务罪后在判决宣告以前又犯强奸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本院(2015)鲁*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李*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赖*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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