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赛刑初字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8日入监服刑。2011年9月29日、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4日止。2015年11月23日,执行机关萨**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

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监狱对罪犯张**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七天,刑期至2015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