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马**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6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483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8月2日,该犯曾对他人讲被害人玩麻将时作弊,为此事被害人两次打电话与该犯相互侮辱对骂。次日13时许,该犯接到电话再次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携带尖刀找到被害人,二人口角过程中,该犯用刀刺被害人腹部一刀,致被害人死亡。民事赔偿达成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案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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