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大刘*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了被执行人陆**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陆**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赵**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陆**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大刘*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陆**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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