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蒋清*与朱**、金**、朱**、聊城冠**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5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徐**与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王**、刘**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颜**、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国*与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与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宋**、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崔*与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莱芜分行与王**、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