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绳**、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绳**、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是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6600元、案件受理费965元、公告费690元、执行费62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46600元为基数,日利率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12月1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4)盘县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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