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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等与深圳石**有限公司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李*、黄**、王**、詹**、胡**、巩**、路**、李**、叶**、曾**、许*、刘**、刘*、刘**、林**、邓**、佟**、陈*、程**、陈*攀、钱**、张开、严**、贾**、张**、罗*、陈**、梁**、华*、李*、胡**、邓*、董**、熊*(下称胡*等35人)因与被上诉人**所有限公司(下称石化所)本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36-158、160-163、169-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十五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胡*等35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石化所开设的石油化工产品的现货挂牌电子交易业务属非法期货交易,胡*等35人在石化所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全部交易无效并由石化所返还胡*等35人因无效交易行为投入石化所的全部资金,由石化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石化所的经营范围为组织石油化工产品、专用设备的交易和销售等,并非**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从胡*等35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看出,本三十五案是基于胡*等35人在石化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石油化工产品现货挂牌交易产生的纠纷,因此,胡*与石化所之间的纠纷并非期货交易纠纷,不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u0026amp;amp;ldquo;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本三十五案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石化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故本三十五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石化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将本三十五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胡*等35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确定本三十五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不以胡*等35人的诉求确定案由,却以石化所自称的所谓现货挂牌交易为唯一理由,就认定本三十五案不是期货纠纷,而裁定将本三十五案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错误。(二)石化所的现货挂牌交易并非现货交易。(三)石化所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现货挂牌交易为名,实质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四)原审法官就管辖权异议拖延四个月之久才做出裁定,违反民事审判程序。

石化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等35人以其在石化所的交易平台上进行石油化工产品现货挂牌交易,石化所的现货交易模式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请求确认上述交易行为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无效,判令石**司返还其因交易行为所投入的全部资金。由于石化所无期货经营业务资质,其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货交易,故本三十五案不属于期货交易纠纷,胡*等35人上诉认为应依照其诉求确定案由,本三十五案纠纷为期货交易纠纷理据不足。

石化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三十五案诉讼标的额均未超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三十五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石化所的现货挂牌交易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等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三十五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作审查。

综上,胡*等35人请求裁定本三十五案由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将本三十五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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