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吴**、高继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盘**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高继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38.53元、案件受理费334.03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3)盘**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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