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被执行人光明宾馆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依据莲城管执罚字05(2015)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光明宾馆支付处罚金3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5(2015)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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