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0日依据莲城管执罚字05(2015)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光明宾馆支付处罚金3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5(2015)第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