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不服被告永靖县公安局、第三人冯月儿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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