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以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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