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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巫山支行与重庆市**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以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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