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松花江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