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栗振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栗振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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