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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振阳诉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栗振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栗振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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