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诉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武*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单**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弓*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萧**资源局申请执行杜*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萧**资源局申请执行张**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萧**资源局申请执行朱**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