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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通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诉被告南通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经本院释明,被诉的通知书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张*康于2015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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