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罚经技[201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温土资罚经技[201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1441.1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4411元。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退还土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温土资罚经技[201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1441.1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沙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