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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一案

审理经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以被告人张*B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与被告人张*B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张*B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付清)。张*A、储某某、向某某对张*B的行为予以谅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与被告人张*B就民事赔偿部份达成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这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储某某、向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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