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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1999)保刑初字第118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民法院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2000)冀刑一复字第7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9月2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月3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8月17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4月29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2月3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2015年10月10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狱改积极分子2次,考核记功4次,考核表扬4次,单项记功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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