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作出(1999)石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2001年4月5日作出(2001)冀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3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9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10月8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5次,考核表扬2次,单项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