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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恩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宏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2010年11月经湖北**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7月复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黎**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2015年5月向原审法院交纳民事赔偿款7586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缴纳赔偿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30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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