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亚长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长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上诉人长**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