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安市碑林**社吉祥村分社与陕西莱**责任公司、西安国**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市碑林**社吉祥村分社与陕西莱**责任公司、西安国**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于2001年元月31日作出的(2001)西雁证内字第003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碑林**社吉祥村分社于200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03年8月7日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吉**分社与西安国**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信用社吉**分社对本案国际贸易中心第22层10-18号共计9间写字间(面积为659.52平方米)的房屋以评估价4023072元进行了收购,折抵了被执行人莱**司的部分借款本息。现被执行人莱**司无经营场所,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其未受偿的金额629438.83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8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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