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放路支行与陕西**(集团)经销处、陕西**(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放路支行与陕西**(集团)经销处、陕西**(集团)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放路支行于200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暂无给付能力,权利人中国**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对其未受偿的724052元及逾期利息的债权、垫付的诉讼费、执行费23820元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2)新法执字第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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